昆明人康志军拎着匕首和仿真枪冲进市社会保险局,杀伤一名王姓工作人员,致其身负5处刀伤和两处枪伤。(《云南信息报》7月27日)
谴责罪行之外,仔细梳理相关报道,却赫然能发现悲剧最终发生的必然性。
康志军曾经工作于云南英茂烟草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且工作时间至少在3年以上。离开公司后,他发现该公司并未为其办理3年的养老保险。依据相关规定,显然不应该出现此种情况。此后的两年间,康志军“多次到昆明市社会保险局找到王某某以‘公司不为员工买保险,社保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为由,反映并要求解决问题”,未果;到市劳动仲裁中心、西山区法院、昆明市中院上诉,都败诉。原因何在呢?
于法律角度来评判此事,要么是康志军直接与英茂公司发生劳务关系,要么是通过劳务公司间接与之发生劳务关系,总之,康志军曾经与前者或者后者达成过协议,同意放弃自己的养老保险权利亦然。因为此种协议本身违法,违法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康志军只是执著于自己的养老保险,而并非偏执到一定要求英茂公司承担为自己办理社会化养老保险的责任不可,此件事是不难处理的。
然而,结果却是康志军几乎走遍了所有的合法维权渠道,只“收获”了解决问题未果以及败诉。
以之为典型案例,我们最迫切需要知道的,是这样简单的一起劳务纠纷为什么就解决不了的细节,是康志军为什么会败诉的细节,是康志军曾经遭遇到了什么,他怎样希望过,怎样争取过,又怎样彻底失败了。
一种可能,自然是条文不够健全、完善;另一种可能,是条文本身已相对清晰健全,只不过康志军于具体环节上,其合法权利竟然被制度性剥夺了。又或者,并极可能是两者兼而有之。而凡此种种,又必然为极其复杂之社会现实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运行状态的可怕与否,不在于积弊,不在于各种利益冲突的盘根错节,而在于通过诸如康志军等人的个人争取,通过其他社会群体、个人的积极参与,任何一种弊端是否都可以被放到台面上来研究、讨论,任何一种特殊利益是否都不会被蛮横、僵硬地坚持,任何一个群体、个人正当的权利是否都不会被放弃,即社会是否一直能给人希望。如果一直有希望之花绽开在心里,他将深信乌云终将散去,不公平必然是暂时的,他是必然能找到讲理的地方的。
但康志军几乎走遍了所有的合法维权渠道,不过是要求一份在工作时间段内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已,结果,却硬是不能解决问题,却硬是败了诉。那希望的花朵,恐怕也不可避免地冰冻了、关闭了。当一个人对自己、对整个社会都失去了希望,他的行为,便难以预期,不受约束。凶案的发生,于他,于伤者,皆为悲剧,而痛定思痛,甚至只是伤者此前的工作态度稍微好一些,是否就能够避免悲剧的发生呢?
湖北荆州 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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