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上午,一辆装载着520只狗的货车,被动物保护志愿者拦截在京哈高速公路通州路段。经确认,这500多只小狗为狗贩收购,准备贩卖到东北地区供人食用。随后,300多名志愿者陆续赶来,试图解救车上的小狗。后经警方介入,证实车辆和狗只的运输及检疫手续齐全,志愿者和警方没有恰当的法律依据强行扣押车辆、解救小狗,志愿者的解救工作陷入了僵局。直至次日凌晨,志愿者终于与车主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整车买下所有小狗,并送往小动物保护组织的安置基地救治。
至此,这一事件形成了一个阶段性的“多赢”结局。首先,小狗得到解救,志愿者的爱心行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其次,狗贩的合法利益没有以“爱”的名义受到侵害;再次,警方尊重法律赋予狗贩和车主的合法权利,没有迫于现场志愿者的声势而变通行事,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然而在一定程度上,这一阶段性的完满结局却只是一个开始,接下去的难题和争论仍将继续。
相比300多志愿者齐聚京哈高速路解救“狗狗”的壮观,因此事而激起的网络舆情却多少有些令人意外。浏览各路网络论坛、微博和新闻留言,对志愿者的救狗行动,竟然是批评者多而赞同者少,而批评者的质疑则大多集中于两点:一是志愿者的爱心和金钱为何花在狗身上,却不肯施与需要救助的人;二是志愿者为何只救狗而不救助同样面临宰杀命运的猪、牛。
在上述两个诘问中,前者未必成立,志愿者投入精力、财力救狗,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曾或不愿帮助需要救济的弱势人群,他们中的某些人,可能同时也是最热心帮助他人的爱心人士。
但后一个诘问却切实指向了救狗行动隐含的某种悖论。如果仅就理性而言,志愿者的救狗行动在逻辑上确实无法自洽:“狗狗”是需要解救的“小生命”,难道那些同样待宰的猪、牛、羊们就不是“小生命”?大张旗鼓地救狗,却默认对猪、牛们的屠宰,其间的标准究竟如何界定?面对质疑者的类似诘问,志愿者们很难以“动物权利”为理据论证救狗行动的合理性。
然而世间万事并不全然以理性为唯一依据。对于爱狗人士而言,情感上可以接受对猪、牛的屠宰,甚至可以坦然享用一块火候恰好的牛排,却无法容忍对“狗狗”的虐待、宰杀,可能就是他们热心救狗的全部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厚此薄彼的取舍,可以视为社会中部分人的“偏好”,而一个宽容、和谐的社会,不仅能够尊重、容忍这种偏好,而且可能逐渐使其成为更多人普遍接受的价值,甚至逐渐形成社会共识。实际上,即使在被志愿者视为动物福利榜样的西方社会,目前也仅仅在不食用狗肉上达成了普遍的共识,至于猪、牛等动物所能享有的“福利”,还不过仅限于死得比较干脆和舒服而已。
因此,爱狗志愿者有选择爱狗的权利,其他人应该对他们的这种选择予以充分的尊重,哪怕他们无法在逻辑上充分论证其行为的合理性。同理,在爱狗和不食用狗肉尚未形成社会普遍共识的前提下,爱狗人士的行动,仍然不得不恪守不侵害他人利益的边界。
以此重新检视此次救狗行动的结局,就尤其显得意味深长。它的“多赢”结局不仅是当下社会现实下可能达至的“最不坏”的结果,而且堪称在法治秩序下解决不同群体间观念和利益冲突的范本。
当然,为了实现这个“最不坏”的结果,爱狗人士不得不付出了沉重的经济成本,而且未来将不得不面对如何安置这些小狗,并为其寻找出路的难题。但是,在一个没有共识的社会环境中坚持自己的“偏好”,这也是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如果坚信爱狗及至爱一切动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则这些经济成本更可视为先驱者为文明进步所作的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