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披露的一组数据显示,与2008年相比,2010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了7.2%。更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公开承认,职务犯罪案件存在适用缓免刑比例偏高、“自首立功”情节被滥用等问题。(7月20日《新京报》)
职务犯罪,尤其是渎职侵权犯罪缓免刑比例过高,是一个陈旧话题。最高检数据显示:2005年到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判处免刑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
从司法规律上看,不可能没有免缓刑,但免缓刑率高达85.4%,则无论如何都不正常。究其原因,表面是“自首立功”情节被滥用。但往下还可追问,“自首立功”情节为何会被滥用?这种滥用为何未得到监管?以司法解释来遏制这种滥用又是否可行?
最高法院发言人认为,导致职务犯罪缓免刑泛滥的原因,是“有些办案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这也是事实。“官官相护”并未过时,“刑不上大夫”也还留存。而更常见的是,渎职侵权犯罪,被称为“不落腰包的犯罪”。在一些司法官员看来,这种“不谋私利、不揣腰包”的行为,跟贪污贿赂有根本的区别,因此不应将行为人送入大牢。有些地方更是提出,要通过立法来保护“创新失败”。换言之,在这些官员看来,只要是为了地方发展,为了“改革创新”,哪怕是失败并造成了损失,也应该对行为人免予处罚。
我们强调职务犯罪的量刑公正,是因为触犯刑律乃最严重的违法。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就应承担刑责。司法公正不仅指定罪公正,也包括量刑公正。光有定罪却不予惩罚、或予免缓刑,不但刑法将失去其威慑作用,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也会加速流失。
职务犯罪免缓刑比例过高,表面上是因为“自首立功”情节被滥用。那么解决之道也应从“自首立功”的规范做起。除理念纠偏外,还应进一步追查,这些免缓刑个案中,有没有枉法裁判,有没有司法渎职。
法律以“可以从轻”的优待来鼓励自首和立功,是为了给那些真心悔改的被告人以悔罪的机会。这一机会并不应成为惯例。“两高”对于“自首立功”的滥用其实并不缺少规范。2009年3月,“两高”还曾联合出台意见,明确不得认定为立功的事项。
规范有了,法官是否严格依照规范执行,还得依靠公众监督。毕竟,法官也有着现实的利益驱动。要惩治已发生的渎职,遏制可能发生的司法渎职,公开相关裁判文书显得必要而迫切。否则,有了细化的司法解释,也得面临一个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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