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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管部门可对"违建"强停水电
来源:海西晨报 2013-01-04 编辑:唐丽萍

晨报记者 雷妤

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就开始实施了。“城管部门有权通知供水供电部门进行断水断电”的规定,引起市民热议。

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新规》。《新规》明确,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不但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还可以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此外,城管的职权范围将扩大,从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调整为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

一些市民认为,《新规》有悖上位法:“《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厦门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相关负责人。“粗略一看似乎违反了《行政强制法》,但细细解读,其实不违背。”城管部门表示,“停水停电”只是针对违法建设过程而言的,不针对居民生活,目的是为了早发现、早制止,减少违法行为人的损失。

同时,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表示,其实《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就早已规定,城管部门可对居民小区违建实行“停水停电”,《新规》只是将这个职能扩大到厦门行政区域。

城管部门表示,他们会对1月1日新产生的违建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只要当事人一改正,立马可恢复供水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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