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对卷烟产品消费税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同时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外,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另有消息称,白酒消费税的调整也箭在弦上。

这次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力度较大,几类烟产品消费税的税率提高幅度较大。一般认为,此项政策将有助于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对烟产品的消费会起到抑制作用。这只是认识到问题的一个方面。实际上,在中国,消费税在缓解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比个人所得税更大。相对西方国家而言,充分运用消费税进行收入再分配更符合中国国情。

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缓解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收入再分配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个人所得税主要对富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要考虑税收征管因素,特别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对税收征管的要求很高。有人提出中国应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这种看法忽视了税收征管因素。目前在中国推行综合个人所得税还不现实。

考虑到税收征管因素,中国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应进一步改进消费税制,提高消费税在收入再分配中的“分量”。有人肯定会觉得惊讶,消费税属于流转税,而流转税的特征是累退的,消费税怎能在收入再分配中发挥大的作用?

最近30年国际上税制优化理论的一个重要发现是,不考虑税收征管因素的最优税制是不存在的,一个理想的税制应建立在便利执行的基础上。而且,目前已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正在考虑重新“重用”包括消费税在内的流转税,增值税成为当今世界上最流行的税种便是证明。相比消费税而言,个人所得税征管难度较大,尤其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同样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制也是很复杂的,执行成本也比较高,一般的民众搞不懂,需要聘请税收中介代理,这就是西方国家税务代理比较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中国,要很好地执行个人所得税更加困难,因为单依靠税务部门来管好个人所得税,有点“难为”税务部门。这主要是因为,在中国,现金交易非常普遍,要全面掌握个人的所有收入,有相当大的难度,或需要花费相当大的成本。这就是为什么工薪阶层个税收入占总个税收入比重较大的重要原因,因为工薪阶层收入较好控管。而消费税执行起来比较容易、比较方便,花费的征税成本低。在中国,缓解居民收入差距,消费税比个人所得税更实用。

中国实行的消费税,严格意义上应称为“特别消费税”,它不是对所有商品普遍征税,而是在特定环节选择对部分商品征税。如果在消费税税制设计中,把所有高档消费品都列入征税范围中,且实行高税率,这一方面能大量增加税入,另一方面还能起到较理想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因为,高档消费品的消费人群一般是高收入者,对高档消费品课以较高税率,就能使高收入人群间接负担更多税。此次中国对烟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方向是正确的。被调整的烟产品中,甲类烟的标准上调了,且将其消费税税率提高了11个百分点,这已经有了使其发挥收入再分配的“味道”了。

从历史经验看,征收消费税给纳税人带来的感觉上的“不适”,比个人所得税好得多,因为它不像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征税那么直接。前阵子,有媒体报道,英国政府拟加征“富人税”,对年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人增加所得税,上调适用税率,当时就有不少富人以“要移民”进行回应。

从中国税制结构角度看,消费税在税制结构的地位还较低。在中国,相对其他税种而言,消费税的发展空间还很大,消费税的收入再分配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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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公布的报告称,今后个税起征点还将适时作出调整。不过报告认为,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受损。

报告称,提高起征点会产生“劫贫济富”的效果,理由是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缴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受影响。这又一次引发热烈争议,各方从各自立场发出迥然不同的声音。

在我看来,个税起征点已经不是个税改革的主要矛盾,目前个税改革的主要突破方向,应该是税率和征税方式的调整。我国长期实行的是“按个人收入征收个税”,只要你的月收入达到某个征税标准,不管你家里要养几口人,都按相同税率缴税。这对税务部门来说省事,却在事实上造成税负不公———同样是月收入5000元,对一个没有家庭负担的人和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人来说,意义是完全不一样的。

按照家庭实际负担征税,是国际个税征收的主流方式。在我国,之前也有几个地方的地税局长表示过要向“按实际负担征个税”过渡,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一直没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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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等,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缴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

上面这句话,出现在最近财政部公布的报告《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当中。这份报告还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始终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提高起征点不会惠及中低收入者,反而会影响低收入人群的利益。

好一个“起征点越低,对穷人越有利”!果真如此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或许得解决一些技术性问题。

首先,个税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吗?如果是的话,那个税收入应该是专款专用;而实际上,没有一部法律规定个税收入的专门用途。厦门大学财政系教授告诉记者,个税并不是专款专用项目,征收之后,个税所得的税金将并到整个财政收入盘子里面,最后再统一支出。

其次,个税起征点越高,富人占的便宜越大吗?报告给我们算了一笔账:将扣除标准提高到3000元/月,那月薪5000的可以少负担100元/月;而月薪10万的却可以少负担350元/月。不知道写这报告的人是不是没有学过四则运算,难道算不出月薪5000的人少负担了总收入的2%,而月薪10万的人省下的负担只有其总收入的0.35%?只懂加减,不懂乘除,真让人怀疑写此报告的官员是否小学没毕业!

仔细阅读这份报告,笔者还发现,报告中指出高收入者对税收贡献大。然而,从个人所得税的构成表中可以看到,个税总收入是3722.19亿元,而其中工薪所得税有2240.65亿元,占了近六成。这是在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前提下获得的数据———真让人热血沸腾呀———所谓的高收入者,原来都集中在工薪阶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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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网站17日刊登“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最新撰写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这个官方的报告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三点非常有价值的信息:一、个税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的第二位;二、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比重约为50%左右,其中,月工薪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的缴纳税额占工薪所得总税额的55%以上;三、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税额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主要集中在电力、金融、石油、电信等部门。

很显然,这样的税收结构,和“高收入者多交税,工薪阶层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的个税基本征收原则和宗旨相背离。

相对而言,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10%,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从而形成了比较完美的“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而我国的税制,很显然是一个让穷人多交税的畸形结构,从而丧失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最基本功能。

毋庸讳言,让穷人多交税的畸形税制不仅体现在起征点偏低,更体现在缺陷明显的分类征收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项计征,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而在税收抵扣项目的设计上,我国当前的抵扣项目完全按照纳税人个人的支出来进行设计,既无视中国“乡土文化”中家庭收入负担的传统,更无视个人收入承担整个家庭支出的事实。

因此,无论是解决中国日益严重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还是顺应个税改革的国际潮流而言,参照国际上先进的税制改革经验,对中国个人所得税进行彻底、深层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我们建议除了适时提高起征点之外,一定要下决心推动综合税制的改革。同时,在抵扣制度上,除了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专门的教育、医疗、购房等税收抵免项目之外,还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和赡养人口的实际情况,允许纳税人就其赡养人口的多少和实际负担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考虑到中国社保的残缺和居民的实际负担,对居民在购房、教育、医疗和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支出及其利息,设置免税或者返税制度。

就公共政策的要义而论,对政策合理而公正的解释,和政策本身一样攸关成败。而财政部的报告对提高起征点会损害穷人的解释实在让人有点匪夷所思,其对很多国家已普遍实施的综合税制及征收条件毫无述及,这样回避个税的制度残缺,顾左右而言他,的确不是一个好办法。遗憾的是,类似的解释并非孤例。之前,证监会解释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为何仍让机构独享网下发行特权时就说,机构和基金也是个人投资的,所以让机构多中签根本上得益的也是散户。这种技术含量不高的政策解释必须引起注意。

个税改革关乎民生和公平,其在中国改革体系中的象征意义无可替代,我们希望有关部门从改革和经济转型的大局出发,尽快启动个税的深层改革,通过一系列税制的配套改革和整体的设计,真正实现税负合理和公平,增进社会福利,使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减负,从而使个税本身回归民生和公平。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政府政策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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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全国贫富悬殊的距离已经由改革开放初期的4.5:1扩大到12.66:1,城乡居民收入由1998年2.52:1扩大到2008年的3.3:1,中西部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电力、石油、金融等行业收入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高达10倍。这是在第十一届政协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期间,赖明常委的发言。

如何缩小贫富差距,社会上存在着严重分歧。有人认为应当通过加快改革,让更多的人富裕起来;有人认为应当加快个税改革,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并行不悖。要想使改革凝聚共识,必须尽快修改个税法,从制度层面反映各方的意见,逐步缩小贫富差距。

当前我国个税改革,目标锁定在工薪阶层,工薪所得项目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比重50%左右。这样的制度设计,非但不利于调节分配收入差距,反而会导致工薪阶层的实际可支配收入相对下降,彻底背离个税改革的目标。

个税是一种社会调节税,改革的首要目的是调节居民收入。

当前我国个税法实行分类征收原则,在对工资以外的其他所得征收个税时,出于各种考虑,实行个税免征或减征政策。譬如,对证券市场的个人所得免征个税,对国家重大奖励免征个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资本市场快速发展,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科技活动。但从客观效果看,非但没有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反而使差距进一步扩大。再譬如,为了刺激消费而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试图以税收的方式,迫使居民改变自己稳定的投资方式。殊不知,正是由于居民缺乏风险投资能力,所以他们才选择储蓄。假如用税收方式,把工薪阶层的储蓄存款变成无效投资,那么不仅会减少居民的实际福利,而且会引发一连串的社会问题。对于偶然所得,现行法律采取的是按比例征收方式,根本没有考虑到偶然所得的来源途径,没有顾及居民偶然所得所花费的精力。这就导致许多从事创造性劳动的居民,不得不急功近利,以短平快的方式,获取更多的实际收入。更糟糕的是,由于个税法没有考虑到纳税人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和家庭责任,这就使得个税法非但不能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反而由于不合理的税收制度设计,导致贫者愈贫,富者愈富。

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体现一个国家的价值取向。

现代民主国家主张藏富于民,税收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国民的福利,而不是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支配权。个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说明个税法存在严重的缺陷。个人所得相对于企业所得而言,是一个国家居民的终极所得。对个人所得征税,根本目的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而不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假如把个人所得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那么个税法就会竭泽而渔。事实上,我国在制定和修改个税法的过程中,总是不断地在不同收入阶层之间徘徊游移。这种为了解决政府的问题,而人为加大不同收入阶层居民之间矛盾的做法,不利于居民收入的实际增长,也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在个税法修改过程中,政府必须始终处于中立地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了扩大税源而增加居民负担。

为了克服个人所得税收立法和征管之不足,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建立了个人所得自行申报纳税制度,试图以此克服个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现在看来,这一举措只是权宜之计,不可能解决个税法深层次的矛盾。我们建议最高权力机关尽快检讨个税法体系,优先考虑以下问题:首先,必须尽快取消各项个人所得税收减免政策;其次,必须尽快改变一刀切的偶然所得税收规范,区分创造性的劳动所得与非创造性的劳动所得,鼓励更多的居民投入到创新活动中去,为建立创新型的国家提供税收优惠保障;第三,必须大幅提高税收起征点,减少工薪阶层居民个人所得纳税义务,大幅度提高高收入阶层居民个人所得税率,让他们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第四,必须逐步实行综合征收制度,防止少数居民通过分散收入来源,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契机。我们倡议成立个税法改革委员会,邀请各领域的专家组成调研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通过全国人大提出一揽子的个税法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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