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有居民代表在座谈会上所表示的,相关板块与小区居民并不是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而是对该项目选在他们所处的人口密集区感到不能接受,担忧焚烧垃圾造成的二恶英污染损害附近居民身体健康。小区居民提出的意见无疑是合理的。显然,如果政府对项目相关板块居民所提合理意见置之不理,强行上马相关垃圾焚烧项目,就不但可能会对居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而且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在这种情形下,番禺区政府领导与项目相关板块居民进行面对面协商,并在全区开展大讨论广泛征求民意,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在人口稠密地区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已经事涉公众切身利益,而公众对事关其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享有话语权与决定权,像番禺区政府这样与项目相关板块居民进行协商并开展大讨论征求民意,是公众对公共事务享有的话语权与决定权必须得到尊重的应有之义。唯有相关居民的话语权与决定权得到充分尊重,才能对政府的公共决策行为形成制约,才能使公众切身利益得到必要的维护。
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唯有将其决策纳入一定的程序设计之内,才能有效防范政府决策行为的公信度,提高公共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而对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决策程序设置来说,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要将民意纳入到公共事务的决策当中来,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在大多数民众意见基础上形成最终决定。唯有经由这样的“民主”程序,才能使维护民众切身利益获得坚实的制度保障。
近些年来,某些地方不时有影响安定团结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究其根源即在于相关群众利益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而这很大程度上即是由于部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未能做到充分听取民众意见与建议,未能充分尊重民众在公共事务上所享有的话语权与决策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像广州番禺区政府这样就公共事务与民众协商座谈及开展全民大讨论,为各地政府进行公共事务决策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积极范例。
' />这样的争议,终于有一点市民社会的意思了:不是绝对的权威,也不是绝对的民意,在这个空间里,可以容得下一个决策的过程——人们对自己负责了,才会有人对人民负责。
在民众还不完全了解垃圾焚烧发电时,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就已摆在了民众面前,或者即将在你身边开工建设,民众也就只剩下接受与不接受两个途径——大多数时候,人们是沉默接受的。11月22日,广州市政府就番禺垃圾发电项目情况召开新闻通报会,发言人明确表示“要坚定不移推进垃圾焚烧”。翌日,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附近的番禺大石镇近300名居民,手持反对标语,到广州市城管委上访,接着又来到广州市信访局继续上访。事态的扩大,已将争议从暗中的僵持摆上街头,民众反对环保,听来是那么不可思议,但事实却是民众反对自己的生活环境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利益瓜分,反对在环保的名义下以自身的健康为利益集团背书。
垃圾焚烧产生二噁英污染,世卫组织称其为“最毒致癌物质”,垃圾焚烧产生二噁英污染环境的后果犹不确定,即将恐惧以秘密的方式加于厂址附近的居民身上,无论如何,极不恰当。番禺区自2003年开始,即着手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工作,但直到新闻通报会之前,犹未正式征求附近居民意见,如此漠视,只能说是“为民作主”的惯性与傲慢,在另一方面,据媒体调查,番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5年特许经营收入将近500亿。
其实,项目不是非得坚定不移,选址不是不可以换,民众不是不可以知之,惟一坚定不移的,仅是利益:曾有环保机构人士指出,西方先进国家逐渐关闭垃圾焚化炉之后,迫使焚化炉公司转移到亚洲市场,售卖过时的科技产品。此说不乏明证: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当地居民的强烈要求下,日本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大量减少,日本国民的恐惧,是因为看到二噁英在越南产生的畸形婴儿。
没有理由要求我们的民众在这一方面比日本国民勇敢吧,而当民众不要被代表,他要为自己作主时,选择尊重是应有的方式。广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苏泽群在广州市信访局接访的当时,立马表态:“大多数市民反对将不会动工。”稍后,番禺区区长楼旭逵亦在相关座谈会上表态:“项目环评不通过,绝不开工,绝大多数群众反映强烈,也绝不开工。”态度的转变与市民权利的自我发现其实相与始终,反对用之于正确的时候,是一种方式,也是一种力量。24日,番禺区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番禺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分别召开会议,初步提出五点处理措施,拟重新审视和论证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并不排除进行全区群众投票。
近年来,民众在健康面前对于权利的发现是惊人的。2007年,厦门海沧PX项目(对二甲苯),在政府与民意之间,几经反复,最终厦门居民以广场散步换来了PX项目的迁址,为此,广州媒体还曾以“散步是为了遇上可说服的市长”进行阐述与释怀的纪念。从“散步遇上”到“或将公投”,这是政府尊重民意的进步。民意并不是遇上就尊重,没遇上就可以不尊重的,因为在现代的公共决策中,民意是绕不过去的一个环节,在这件事情上不遇到,在另外一件事情上总会遇到。
“或将公投”是否为遇上可说服的民意?当然是了,将决策过程交予公开的民意,民意就是可说服的,反之,在民众不知情下,对他们的切身利益进行决策,遇到的就可能是不被说服的民意。在二噁英之外,政府与其实不反对环保的民众,应该学会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 />最近几年来,我国各地都频频出现公众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非议。那么,在这些项目的争议当中,到底谁是谁非?为什么这种情况一再出现呢?
从技术上讲,垃圾焚烧是垃圾处理的大势所趋。垃圾焚烧会减少原来垃圾80%-85%的质量和95%-96%的体积,而将垃圾焚烧产生的热量用来发电和供应周边的取暖,符合科学和环保的原则。
在空气质量优异的北欧,丹麦和瑞典一直是利用焚烧垃圾产生能量的领先者,在这方面的利用进程已经有一个多世纪,垃圾焚烧厂通过连接局部的热电设施来供应区域的供热体系。2005年,丹麦的垃圾焚化提供了国内4.8%的电力供应,以及13.7%的国内取暖消耗。欧洲其他一些国家尤其是如荷兰、德国和法国严重依赖焚化来处理城市垃圾。我国过去常常采用的填埋和分散焚烧的方法,对于环境的二次污染非常严重,而集中焚烧发电是目前为止最为合理和有效的处理方法。
垃圾焚烧在国内引发争议,与一些新技术、新产业的特点有关,也与产业准入门槛不透明、招标决策不公开等因素。
在对产业特点的误解上,垃圾焚烧产生二恶英污染和垃圾不分类焚烧就会有毒等观点比较流行。实际上,现在的焚烧技术已经基本可以把焚烧产生的二恶英控制在非常低的范围内。例如,1990年,德国有三分之一的二恶英排放来自垃圾焚化工厂;到2000年它们只占到全部二恶英排放的1%,其他烟囱和家庭燃气灶排放的二恶英是垃圾焚烧工厂的20倍。据美国环保署数据,1987年有10000克的二恶英排放源自美国的垃圾焚烧炉,而现在,全美87座焚烧炉仅仅年排放10克二恶英,减少达到了99.9%,相比之下,美国家庭焚烧垃圾每年都能产生580克的二恶英。
一些媒体和专家不太了解上述状况,将一些国家限制私自焚烧垃圾说成禁止垃圾焚烧,把一些国家由于垃圾分类回收导致可焚烧垃圾减少和关闭一些小型落后焚烧炉,说成这些国家放弃垃圾焚烧,这更加深了公众对这一产业的误解。
而在产业准入上,由于广州垃圾焚烧项目被政府授权给广日集团特许经营,广日集团又与其他公司成立合资子公司进行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所有参与公司中,均没有垃圾焚烧处理的经验。这也成为引发周边民众质疑的重要依据,因为垃圾焚烧产业的利润主要来自政府的垃圾处理补贴和发电盈利,不公开运营商选择程序的信息,确实容易让公众产生疑虑。一般而言,这类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商,应该采取公开的竞争性方法选择,让公共负担最低者中标,程序公平才能保证结果公平,避免公众为腐败买单。
在常用的三种垃圾处理方式填埋、焚烧和堆肥中,垃圾焚烧是成本最低、副作用最小的一种,目前引发的误解与不信任,已经危及了这个产业的发展和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一环。要让群众理解并支持垃圾焚烧,决策者应从公开决策过程、透明公开招标、允许相关方严格监督焚烧厂污染控制流程等方面入手,保护这个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 />此前,广州相关方面曾作表示,“项目环评不通过,绝不动工”。在当天的座谈会上,番禺区区长楼旭逵又加上了一句,“绝大多数群众反映强烈,也绝不动工”,这里,可以清晰地看出当地政府对民意的重视。而广州市城管委副主任孙金龙的“最终决策者是市民”的表态,更让人看到了相关方面的高姿态。这种姿态,无疑是一个立志现代化的政府所需要的。
确实,“一个城市不可能‘光吃不拉’”。也许垃圾焚烧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然而,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在各地的城市垃圾处理中,曾经多次出现过“处理一片垃圾产生一处污染”的遗憾。就当前的技术条件看,或许相关方面能够有效避免污染的产生,但是,我们也应充分思量民众的接受度,而万万不能在所谓为民的理由下,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侵犯他们在事关自身利益大事上的参与权与表达权。
这就涉及到对民意是真重视还是假重视的问题。在常态工作下,对民意的态度往往不能准确研判。在是非很明确的情况下,在当前重视民意成为主流的现实下,确实不少公权能够做到倾听民声、顺应民意。但在一些个例面前,尤其一项工作,初衷为民,程序上也经过了专家论证,但民意依然反对,这时,对待民意的态度,就如同水中浮沙一样,慢慢会沉淀显现出来。
在番禺的这次座谈会中,有居民代表称,“我们并不反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但为何要选在这个人口密集的地方?”由此可见,在建垃圾焚烧发电厂上,公权与民意是一致的,争议的焦点只是在地点,在细节。服务是公权永远的本质属性。既然一项工程是在为民的理由下兴建的,那就应该充分听取、征求、采纳民众的意见。由是而言,公共工程的最终决策者就应该是市民,是广泛的民意。
此前,“最终决策者是市民”只是民间的冀望,而现在,我们却听到了公权的公开表达。无论如何,这都是一种进步,都值得称道。从这意义上说,番禺垃圾焚烧厂项目已经超越了垃圾处理范畴,无论这个项目最终建与不建,怎么建,“项目环评不通过,绝不动工”、“绝大多数群众反映强烈,也绝不动工”、“最终决策者是市民”……这些观点,都弥足珍贵,值得我们好好珍惜。
' />小区要不要建垃圾处理场,二口恶英有没有污染……这些都事关百姓的切身利益,政府部门作为公共社会的治理者和决策者,通过广泛听取小区业主的意见,实现政府与民意的互动,避免了“关门决策”的粗暴与武断;另一方面,通过这种互动,也实现了民意对政府的监督,实现了精英政治与民主政治的结合。不难想象,这“两个绝不”一定会赢得舆论的喝彩。
长期以来,民意如何进入公共决策考量范围,一直是我们苦苦探寻的问题。近年来,市民社会破茧成形,民众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区别于臣民社会,市民社会里的民众,有着更多的诉求,尤其是在公共生活层面,每个人都希望政府的公共决策能反映自己的意愿。“番禺垃圾场”事件就生动地反映了民众的这种诉求。
事实上,关于公共生活,我们原初的梦想很简单:我们希望把所有的公共事务都委托给政府来管理,去安排,然后,我们自己怡然地享受生活的美好。为了换取这种安逸,我们愿意付出税款,并忍受一定的权益限制。困境则在于,当我们试图构建一个机构,来委托它治理社会,却似乎要建立更多的机构来监督它,甚至被迫设立更多的机构来制衡这些监督机关,这种无聊的循环浪费了我们无数的智慧和财力。为此,我们试图通过另一种方式来摆脱这种困境——民意决策。
但是,民意决策的代价依然高昂。以“番禺垃圾场”为例,为防止政府不当行为给我们带来伤害,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去论证就地建立垃圾处理场的合理性,去了解燃烧垃圾这种技术的先进性,去研究二口恶英有没有污染……凡此种种,都将耗费我们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现在,这长达半年的大讨论,更是加入了巨大的时间代价。这容易让人想起白岩松的那段戏言:“去菜市场买两斤苹果,还得这边背个秤,因为怕它缺斤短两;那边背个试剂,因为怕有农药;现在还要带一个非常合格的验钞机——我们都成了一个实验室。”
这样,是民意决策的理想状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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